國家能源局發布《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
2022-10-21新聞動態
9月5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就《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光伏電站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規定公開行政許可信息。電網企業不得允許并網后6個月內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光伏電站項目發電上網。
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確定的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總體目標和重大布局、各地區光伏電站發展規劃和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結合光伏電站發展需要,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統籌開展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鼓勵采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提高電力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的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可包括項目清單、開工建設與投產時間、建設要求、保障措施等內容,其中項目清單可視發展需要并結合本地實際分類確定為保障性并網項目和市場化并網項目。各地可結合實際,一次性或分批確定項目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納入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鼓勵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采用建立項目庫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儲備。
各省(區、市)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和競爭性配置項目辦法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備,并抄送當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各類不合理要求或條件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電網企業要會同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及時公布各省級區域并網消納情況及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